“刑法大师课”系列讲座第八讲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 2024-03-13

2月29日,“刑法大师课”系列讲座第八讲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3会议室举行。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教授阿明·英格兰德(Prof. Dr. Armin Engländer)以《作为刑法任务的法益保护理论》为题进行了报告。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王秀梅检察官、凯原法学院周铭川副教授、陈可倩副教授、樊传明副教授等进行与谈。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孙长永,长聘教授林喜芬等出席讲座。讲座由凯原法学院长聘教授于改之主持。

阿明·英格兰德首先介绍到,法益理论的发展乃是德国刑法学最重要的成就之一。然而,近些年来针对法益的概念、法益保护理论的地位的争议与质疑与日俱增。其次,他阐述了形式法益概念与实质法益概念,他指出,无法通过概念上的考量来决定哪种法益概念更值得被采纳,形式法益概念和实质法益概念的适当性取决于它们使用各自概念的目的为何。

再者,他重点介绍到,法益保护理论主要分为两个流派,其一是从纯方法论意义上来理解法益保护理论,即方法论的法益理论。此进路中,一方面受保护的法益在法律解释中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它使得实在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可以被体系化。其二是实质法益理论,其支持者期望凭借法益保护理论来为刑事立法者设定限制。但是对于受保护的客体究竟需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法益、法益保护原则以什么为依托对刑事立法者形成法律约束,仍然存在相当大的争议。

在结论部分,阿明·英格兰德总结道,探究受保护的法益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体系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方法论意义上的法益保护理论在原则上是正确的,而立法批判的法益理论却难以令人信服。应当否认法益保护原则对立法者的法律约束,实质性的法益概念本身也无法证立必要的价值标准。至于法益保护原则作为刑事政策指导方针的作用,法益理论并不能从自身推导出必须的价值标准。然而,实质法益论的支持者们至今尚未将其与完善的刑事立法政治哲学联系起来。至少就目前而来说,针对合法刑法之界限为何的问题,法益思想无法提供一个有说服力的答复。

在与谈环节,于改之指出,英格兰德教授的报告涉及到了法益理论的两个流派、法益的机能等内容,通过德国刑法理论上实质法益理论的两个论证方案,最后指出方法论上的法益保护理论在原则上是正确的,立法批判的理论仍待商榷。法益不是目的论的法益,而应当是方法论上的法益。法益在对犯罪构成要件解释和体系化上提供理论模型,仅仅是刑法的保护目的之一,而不是刑法的唯一目的。

周铭川认为,当前国内许多学者将法益保护作为刑法的唯一目的,英格兰德教授的讲座引导了对法益的重新思考。在一些案件中不存在值得保护的法益,但行为仍然构成犯罪。在某些情况下,形式的法益同样不是必需,除了保护法益外,刑法还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一些法益保护支持者认为,刑法能够保护的都是法益,这导致法益的内涵和外延不准确,此种情况下法益保护不应当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陈可倩在与谈中提到,法益概念可以有多种内涵,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在刑法领域,法益被限定为刑法已保护的内容,从而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连接,从这个角度,法益限定了刑罚权的适用。而法益最不可替代的是体系化作用,但在我国四要件体系中,客体也能起到这样的作用。从实质的法益概念的角度,法益在立法上既没有做到立法批判,也没有做到立法选择。同时,她对法益概念如何起到解释论的作用提出疑问。

樊传明从诉讼法的角度对法益理论在刑事司法场域中的运用提出问题:法益理论在刑事司法中除了解释规制和立法批判之外是否有其他的应用场景,如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法益理论能否为符合三阶层审查的轻微犯罪带来出罪的效果。目前国内仍未出现法益理论与刑事诉讼程序法的讨论,德国的学界对于法益理论是否也完全局限在实体化的层面,而忽略程序法上的意义。

王秀梅关于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展开与谈。她指出法益同样是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关注的重点问题,针对我国与德国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立法设计和司法处理展开讨论,并就英格兰德教授著作中涉及到的紧急防卫、紧急避险等章节进行交流。

最后,阿明·英格兰德分别就与谈人的评议进行一一回应。他一以贯之地运用批判理性主义阐释所涉猎的理论课题,在介绍不同语境下法益理论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对法益理论展开批判性的评析。本次讲座极大促进了中德刑法学研究的互助互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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