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8日“刑成于思”读书研讨会顺利举行

发布日期: 2023-11-30

2023年11月18日下午,“刑成于思” 主题读书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2会议室顺利举行。

本期读书会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苗馨月担任主持人,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刘三洋为论文报告人,论文题目为《个人信息处理中未成年人同意的刑事保护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生蔡玉麟、王子康,苗馨月担任评议人。

与会人员还有上海商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钟菁、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唐志威、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生邹宏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生刘冠辰、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生王明赫等。


论文报告

刘三洋《个人信息处理中未成年人同意的刑事保护论》概要

数字时代下,维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是不可忽视的议题。未成年人群体具有特殊性,目前未成年人群体已经成为信息社会建设的重要部分,另一方面,各种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不法现象层出不穷。近年来一系列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冒名顶替案、电信网络诈骗案,其源头均指向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不力。

在这一背景下,该文围绕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同意的刑事意义进行研讨。首先,讨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法益的法益内涵,明确同意的研讨前提,并指出个人信息同意应当涉及的事项。其次,从被害人同意视角出发,采用“原则——应用”的进路,首先论证个人信息同意的刑法意义,然后进一步讨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同意的规范意义。再次,在上述分析基础上,文章论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有效同意的年龄标准,并根据不同法域之间规制对象、规制目的层面的差别,谨慎决定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同意能力的年龄节点。最后,该文提出,为了贯彻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制度保护,应当赋予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遗忘权以刑事意义。


自由讨论

王明赫认为,被害人承诺、被害人合意与被害人自陷风险有一定的差别。另外,文中前置法的概念与刑法的概念本身不是完全对应的,需要一个论证的过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被害人同意这一事由在不同的阶层会导致不同的法律效果,需要更加明确。

刘三洋表示,我国对于被害人同意、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关系,存在不同的观点。他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是结果犯,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存在个人信息自决权、个人信息隐私、个人信息安全、公共个人信息秩序、综合个人信息法益等观点,但不是收集信息就构成了犯罪。

苗馨月补充,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同意的问题是德国刑法翻译到日本,又从日本翻译到中国的过程中存在的不同翻译的问题。她提出文中被害人承诺的部分主要是讨论未成年人有无权利处分自己的个人信息,但这更像是民法上讨论的内容,被害人承诺在刑法上会发挥多大的作用?

刘三洋回应,将同意年龄作为一个区分,没有达到同意年龄的,由未成年人和监护人二元同意来决定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问题;达到同意年龄的,允许其个人决定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问题。

唐志威指出,被害人同意与被害人合意的区分主要在于构成要件的设置上。另外,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此处的“同意”究竟是合意还是被害人承诺?《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当取得同意时,实际上是不违反法律的;应当认为公民的同意是一种“合意”,而不是被害人同意的问题,因为一旦获得同意,则不符合构成要件。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1条规定应当取得监护人同意,如果刑法中增加一条“需要取得未成年人同意”,则是扩大了刑法的处罚范围。

邹宏建提出,合意同意与合同行为还是有区别的,如果是被害人合意的话是否可以随时撤销?钟菁师姐提出被害人同意是否更适合在民法中讨论?另外,本文以“刑事保护论”为题,那么更直观的是如何让未成年人出罪,而不是让行为人入罪。对此,刘三洋一一作出回应。


围读评议

蔡玉麟:

对于刘三洋师兄文章新颖的角度和创新的思维,蔡玉麟同学表示非常值得学习。在文中,师兄通过对不同国家在个人信息处理中未成年人同意问题的现有立法进行比较,深入剖析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机理,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具有很强的思想性和前瞻性。

蔡玉麟同学对师兄论文进行了全面梳理,指出师兄论文在部分问题的证成上采用了“列举现象—现象契合—证成”的方式,并提出自己在部分如此证成逻辑的问题中,会感觉逻辑上有欠缺,比如第四部分的最后,师兄先列举了德、日、美对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同意年龄设定在12-15岁之间,而我国也将这个年龄设定为14周岁,而后得出我国这样的设定符合人类立法发展的总体潮流,玉麟同学认为这样证成的逻辑跨度过大,应该阐述非我国国家立法德立法考量,而后阐述我国如此立法的考量,因为二者立法考量上德相似而后得出相似的结论,以此论证我国如此立法符合国际潮流,在阐述表象相似后,增补为什么会使表象相似的本质性联系的解释,这样的证成过程更为平滑,更容易接受。

王子康:

王子康同学指出,拜读师兄的论文之后最直观的感受是文章的内容很充实,论据充分,并且论证具有很强的逻辑性。这篇论文选题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手,就其中的未成年人侧面展开论述,选题非常前沿,也很有研究价值。

整个论文就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同意的内容、刑法意义和年龄标准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在最后开启了针对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讨论,完全涉及了“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等一系列的方方面面的问题。文章在论证的过程中涉及到了比较法原理的探讨,基于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和法域协调视角下对法益概念的阐明,还基于刑事责任、合规等内容展开分析,以及被害人同意与被害人承诺的限度与区分等基本问题予以探讨,具有非常深刻的学理基础;同时文章对个人信息法益的内容、同意资格的归属等进行的阐释,具有实践价值。

论文中提出的诸多观点都得到了很完整的论证,比如,基于规范保护目的的契合来认定本罪保护的法益应当限缩为或者说侧重于个人信息安全;也包括在个人信息同意的内容上,师兄提出了很详尽的管理机制,子康同学认为这种机制不仅没有提出过高的要求,反而是有助于信息流通。

最后,子康同学就253条之一第一款与第三款中“同意”的内容是否指向一致、《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冲突问题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究竟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等问题与师门同学进行讨论交流。

苗馨月:

苗馨月指出,师兄的文章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形式上,各个部分的小标题对仗,采取纵深式的写法,从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未成年保护条例中个人信息的同意展开,然后延伸到刑法领域继而进行讨论。实质上,有一些论证的方式很值得我们学习。例如在论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同意年龄时,援引域外的法律作为论据;论证方式上,师兄对可能提出的批评进行反驳,既能补强论证,也非常有效地解决读者的困惑。

除此,苗馨月还指出,首先,文中提到“需要提供企业责任人、管理人、个人信息处理的实际操作人的基本信息”,有可能造成企业相关人员个人信息的泄露。其次,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在解释方法上,该条例是行政法规,而《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法律,师兄的论证方式保证了论证的全面性,在解释时应当参照上位法的规定。再次,在民法方面,学者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解有所不同,一些学者的观点同师兄“双重同意”的观点一致,后续可以作为论证材料。关于同意年龄为什么设置在14岁,可以结合刑法规范中其他的年龄设置,保证整个刑法体系对于年龄认定的一致性。另外,有民法学者主张采取分离原则,分清合同行为和个人信息处理的行为,因此在相应能力范围内,未成年人可以处理信息。最后,关于被遗忘权制度,在实践中很难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主动删除数据,其难点在于如何判断该数据是需要删除的,从不作为犯罪的角度可能更符合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

本次读书会的末尾,2022级硕士研究生就开题报告中的问题与师兄师姐以及其他同门进行深度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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