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刑法大师课”系列讲座第九讲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6扇形阶梯教室成功举行。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务研究科松宫孝明教授以《日本的贿赂犯罪》为题进行了学术报告。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张小宁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周铭川副教授、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安然副教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朱奇伟副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张浩泽老师,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吕小红老师,上海政法学院警务学院赵新新老师,以及凯原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唐志威等进行与谈。讲座由凯原法学院长聘教授于改之主持,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孙文副教授担任翻译。
松宫孝明首先就日本刑法中贿赂犯罪的定位和罪名体系进行了介绍。他介绍道,日本《刑法典》中规定的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受托受贿罪、事前受贿罪等受贿罪名及相应的行贿罪名,此类罪名均以公务员为受贿主体,同时,其他例如《仲裁法》、《公司法》等特别法也规定了大约80种针对非公务员的贿赂罪。
其次,他介绍了日本关于贿赂罪保护法益的相关讨论。针对贿赂罪的保护法益,当前日本学界主要存在“信任保护说”和“纯洁性说”两种观点,前者是指公众对于各类主体履行职务公正性的信任,后者是指职务行为的不可贿赂性、公正性、纯洁性。
随后,松宫孝明重点围绕“贿赂”的含义、职务相关性、介绍受贿罪、事前受贿罪、行贿罪和必要共犯、没收应得利益的受贿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最后,他围绕贿赂犯罪涉及共同犯罪认定时需要明确的要点进行了详细分析。
在与谈环节,张小宁围绕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与谈,他重点探讨了贿赂罪中客观处罚条件的体系位置以及举证要求。周铭川主要围绕日本法下行贿者是否要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以及行贿者并未提出请托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行贿罪两个问题进行了提问。唐志威重点围绕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问题,就中、德、日三国当前讨论的共性与差异进行与谈。安然提出自己的疑问,在日本刑法对于贿赂犯罪呈现出相对严格的规制态势的背景下,在日本当前司法实践中贿赂犯罪是否也因此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吕小红基于我国贿赂犯罪中“权钱交易”的构造指出,以贿赂款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所取得来区分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受贿,在我国不免存在一定争议。张浩泽围绕我国体育领域的贿赂案件,就日本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刑法规制状况进行了提问。赵新新围绕东京音乐大学受贿案中“职务相关性”的认定进行了提问。
松宫孝明分别就与谈人所提出的观点与问题一一回应。他与我国学者关于贿赂罪的争议问题所展开的讨论,揭示了中日两国在贿赂犯罪治理上存在的差异,为我国职务犯罪研究提供了比较视角和学术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