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刑法大师课”系列讲座第六讲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成功举办。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赫尔穆特·查致格教授以《德国未遂教义学的基础与界限问题》为题,为我院师生分享了德国教义刑法学中的不能犯未遂理论。讲座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于改之教授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周铭川副教授、陈可倩副教授与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唐志威担任翻译。
讲座伊始,查致格教授指出未遂犯法律构造的边缘领域,仍存在一些疑难问题。其一,关于未遂犯可罚性的基础。查致格教授指出,一般性前提可参考《德国刑法典》的规定。在教义学层面,存在不同的论证方案,包括客观未遂理论、主观未遂理论和“印象理论”。其二,关于非理性未遂与不能及严重无知未遂的区别。查致格教授分别就不能未遂、迷信(不现实的)未遂和无知的不能未遂的概念进行阐释。首先,不能犯未遂是指尽管从一开始就有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阻碍了客观不法构成要件的完全实现,但是行为人还是错误地判断了事实情况,错误地认为自己可以实现法益侵害。其次,不现实未遂是指行为人试图通过最广义的“不属于这个世界”的手段,即通过实际上超出人类控制且无法用科学证明的手段,来达到实现构成要件结果的目的。再次,严重无知的(不能)未遂是指行为人对众所周知的因果关联存在完全荒谬的想法,而这些因果关联对于任何具有一般经验的人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根据《德国刑法典》的规定,这种未遂行为与其他不能犯未遂情形一样,应受到处罚。最后,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查致格教授提出了教义学上的不同解释方案。作为备选方案,可将不现实未遂与重大无知未遂相同处理,即放弃不现实未遂不可罚的“教义”。作为应然法上的解决方案,可将重大无知未遂同不现实未遂一样不罚。根据印象理论的观点,它们都不“应当”作为未遂处罚。至于严重无知的未遂,问题不在于未遂犯本身,而在于《德国刑法典》第23条第3款对重大无知未遂的错误规定,这与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是不可调和的。严重无知未遂同不现实未遂一样,既无应罚性,也无需罚性。
在与谈环节,于改之指出,中国刑法学界和刑事立法上对于未遂犯的规定与德国的基本立场一致,如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选择,未遂犯处罚根据中基于形式的客观说还是实质的客观说的讨论。其中,德国的未遂犯理论也对我国刑法中未遂犯和不能犯的探讨具有重要价值。同时,她也赞扬了德国刑法教义学在论证逻辑和思路上的精细化,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周铭川基于中德刑法的理论差异,系统介绍了中国刑法理论中关于未遂犯处罚依据的学说,包括纯粹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和具体危险说等,并与德国的印象说进行比较。他指出,中国刑法将处罚预备犯作为原则是基于一般预防目的,未遂犯是在具有犯意的基础上,又实施了超出“预备”范畴的行为,故在我国刑法中,严重无知未遂也应被处罚的结论具有合理性。
陈可倩指出,不现实未遂和严重无知未遂虽然在行为定性上存在细微差别,但二者实质上都是因一般性常识的匮乏导致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难以将二者明确区分,也并无区分之必要。在“着手”的认定上,只有行为人实施了能够相称于其主观认识所及的构成要件结果的行为,足以令社会一般人产生危险感,方可以认定为“着手”,因此,不现实未遂和严重无知未遂确实均属不当罚的行为。
最后,查致格教授分别就与谈人的评议进行回应,报告虽基于德国未遂犯理论中的一个小问题展开,但却能以小见大,辐射未遂犯理论的整体,德国刑法教义学研究的精细性也在此过程中充分展现。本次讲座对促进中德刑法教义学理论的深度交流,具有重要意义。讲座最后,在场同学积极提问,相关问题均得到解答。至此本场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