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本市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持续发展,现建立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建设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译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建立创新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集中研究力量,建成为市级社会科学创新型研究平台。
第三条 基地的主要功能是有重点、有计划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推进我国,尤其是上海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推进上海有优势、有特色、有潜力的重点学科研究。基地要凸现为上海加快“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提供有力的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持,成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的“思想库”、“信息库”、“人才库”。
第二章 机制
第四条 基地需经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授牌设立。
第五条 基地的日常工作,即前期申报和评审,中期管理和检查,后期考核和评估等,由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基地所在各社科研究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承担直接的管理职能,发挥上下沟通、组织实施等功能。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 基地的设立必须与所设研究方向相一致。2009年所定研究方向为: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3、国际战略与上海发展;4、国家战略与上海发展;5、上海金融中心建设;6、上海贸易中心建设;7、上海产业结构调整;8、上海城市发展战略;9、文化繁荣与新媒体发展;10、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等。每年视社会科学发展和上海实际需求确定新的研究方向。
第八条 基地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必须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上海社科领域的著名专家;3、具有正高级职称;4、具有较强的开展创新研究的能力;5、能较好地组织跨单位、跨部门、跨学科的研究团队。
第九条 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在社会科学创新研究上有所突破,具体为:1、每年承担并完成1-2项高质量的符合基地研究方向,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社科研究课题;2、每年举办1-2次与承担课题直接相关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全市性理论研讨会;3、每年提供5篇左右与研究方向相关的社科成果专报;4、每年撰写、出版一本专题性的年度报告;5、建设一支与研究方向相一致的梯层结构的队伍。
第十条 基地采用首席专家申报制。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社科工作者均可申报。申请者需详细填写《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申报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由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受理。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一条 基地的评审采用专家评审制。由本市相关学科同行专家和实际部门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一般采用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两种:通讯评审采用打分方式,以总分高低排序确定;会议评审采用投票方式,以获得三分之二(含)票确定。
第十二条 基地的评审程序如下:
1、初审。一般采用通讯评审方式。
2、复审。一般采用会议评审方法,首席专家需到会答辩。
3、终审。由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评审,无论是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均采用投票方式。
4、公布。终审结果在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基地的评审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原则,评审委员会专家必须实行首席专家所在单位回避制度。基地评审工作结束前,首席专家或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走访、咨询评审委员会专家,一经查实,取消评审资格,并公开通报。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基地每3年为一个建设周期。每年要进行定期检查,由基地报告本年度任务完成和质量反映情况,制订下年度研究课题、设想和工作计划。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议,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基地,或同意,或调整,或整改,不断推进基地研究向纵深发展。
第十五条 基地的研究经费主要由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每年向每个基地资助10万元,今后视发展逐步增长。基地所在单位应承诺1:1予以经费配套。
第十六条 基地研究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全过程的实际需要,包括:
1、资料费:指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问卷调查、数据采集等费用。
3、差旅费:指开展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食宿及其它费用。
4、会议费:指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或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的费用。
5、国际合作及交流费用:指与课题直接相关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食宿及其它费用。
6、设备费:指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7、专家咨询费:指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8、劳务费:指支付给直接参与研究工作的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9、印刷出版费:指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及出版费等。
10、管理费:指基地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基地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每年不超过2500元。
第十七条 基地研究经费同样为3年一个周期。第一年授牌后即下拨当年的资助经费;后两年检查通过后即下拨当年资助经费。
第六章 评估
第十八条 基地实行“期末评估,优良保留”的动态管理。由相关学科同行专家和实际部门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按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估。对于基地的主要任务出色完成的评估为优良;一般完成的评估为合格;未能完成的评估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基地被评估为优良的可以继续授牌进入新一轮研究和建设;评估为合格的可以在下一轮申请中参与竞争;评估为不合格的取消一轮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基地凡出现以下问题,将立即予以摘牌,追回全部资助经费,并通报批评:
1、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出现严重政治倾向性问题;
2、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不良行为;
3、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政规定;
4、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严重影响基地形象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